7月15日,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中心支行更新的處罰公告,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成都銀行”)受到行政處罰,決定文號為罰字[2022]20號,因八項違法行為被罰款人民幣194.6萬元,決定日期為2022年7月8日。同時,當時的兩名企業負責人共被罰款11.8萬元。
行政信息公示表顯示,成都銀行的8項違法行為分別是:侵犯消費者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;缺少金融消費者投訴數據;違反金融統計法規;違反賬戶管理規定;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;未按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的;違反人民幣反假相關規定的;違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報送相關規定。
時任成都銀行會計結算部副總經理王振東因“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,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”而被罰款8.4萬元。時任成都銀行副行長的李萬榮因“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”負有責任,被罰款3.4萬元。
公開資料顯示,成都銀行成立于1997年5月8日,法定代表人為王暉,注冊資本36.12億元。其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、發放短期、中期和長期貸款、辦理國內結算、票據貼現和發行金融債券。該公司由成都市國資委間接擁有,持股20%。公司擁有五家外商投資企業,包括江蘇寶應金城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成都銀行一季度報告顯示,報告期末,總資產突破8300億元,達到8377.98億元,比上年末增長9.04%;存款總額6011.83億元,比上年末增長10.48%;貸款總額4203.59億元,較去年末增長7.89%。存款占總負債的比例為76.77%。報告期內實現營業收入48.36億元,同比增加7.25億元,增長17.65%;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1.51億元,同比增長28.83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