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支行的副行長成了“內奸”!與同伙密謀套取數千萬貸款,以高達20的月息非法轉走牟利!
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,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副行長蘇某清以房產抵押,與同伙馬某倫虛構貸款用途,從上述支行套取信貸資金,再以20(相當于年息“20*12=24%”的高息貸給他人,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約14.36萬元,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。
支行副行長與他人串通套取信貸資金,
通過高息放貸獲利。
判決書稱,蘇某清,女,1968年2月26日出生,廣東省江門市人,漢族,大學文化。她曾任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副行長。
經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,馬某倫向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提供虛假貸款材料,申請個人抵押循環貸款。蘇某清在明知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,利用其擔任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,非法批準并同意向馬某倫發放三筆共計520萬元貸款。其中月利率5.5,貸款期限一年。
然后,馬某倫將上述借款取走后,立即轉入蘇某清指定的賬戶,由蘇某清以每月20的高息借給正準備買車的使用。
為繼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,蘇某清、馬某倫在上述三筆借款期限屆滿前,使用部分自籌資金和暫時歸還的資金,馬某倫以“還舊—借新—還舊”的方式償還借款。貸款償還后,蘇某清提供虛假貸款信息,馬某倫于2014年10月至11月再次向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申請貸款3筆。借款金額也共計520萬元,月息6.25,期限一年。
馬某倫將收取的信貸資金轉入蘇某清指定賬戶,向蘇某清收取月息18。隨后,蘇某清繼續將貸款借給,并按月息20收取利息。
前“合伙人”對簿公堂,
分行副行長被命令償還其同事所欠的債務。
判決書顯示,自2015年1月起,吳某未向蘇某清支付任何本息,但蘇某清仍按月利率18向馬某倫支付利息。同年4月,蘇某清按銀行貸款月利率6.25的標準向馬某倫支付利息。同年10月和11月,上述銀行貸款期限相繼到期。在蘇某清未向馬某倫還款的情況下,馬某倫以自有資金向中行江門新會支行清償了上述借款。
經核算,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,蘇某將上述520萬元信貸資金高息轉走,共收取支付的高息13.52萬元??鄢撈陂g應付銀行的貸款利息,馬某倫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得違法所得78.29萬元,蘇某清實際獲得違法所得14.36萬元,兩被告人實際獲得違法所得共計92.65萬元。
2015年1月至同年3月,蘇某清向馬某倫支付高額利息28.08萬元??鄢撈陂g應付銀行的貸款利息,馬某倫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得違法所得23.96萬元,也就是說,馬某倫高利貸實際違法所得為102.25萬元。
因蘇某清未按期向馬某倫償還上述借款及其他借款,馬某倫于2015年11月18日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法院判令蘇某向馬某倫清償借款本金513.26萬元及利息。
不構成高利貸罪嗎?
法院給出了最終的審判結果。
庭審中,蘇某清的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高利貸罪。在這方面,法院指出:
在一個
同時,從本案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實來看,馬某倫在拿到銀行貸款的當天,就將貸款全部轉入了蘇某清指定的賬戶??梢婋p方配合緊密,沒有事先的陰謀是無法完成劇情的。因此,蘇某清在庭審中辯稱,自己只是給馬某倫介紹了業務。其在核定借款時,明知馬某倫借款用途虛構,無事實依據,且無法用馬某倫供述等其他證據證實,故法院不予采納。
此外,蘇某清利用馬某倫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。法院指出,蘇某清不具有高利貸的主體地位,但其通過具有高利貸主體地位的馬某倫套取銀行信貸資金,并最終用于自己的高利貸,屬于身份不明人通過身份確定人取得侵犯高利貸罪客體的案件。
法院認為,蘇某清作為銀行工作人員,以發放貸款為目的,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,數額巨大。他將套取的銀行貸款高利借給他人,違法所得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發放貸款罪和高利放貸罪。馬某倫以貸款牟利為目的,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,高利轉借他人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貸罪。
最終,蘇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,罰金77.7萬元;馬某倫犯高利貸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4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