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年前,北京的焦女士在廣發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遭遇了“飛單”。她投資320萬買了一個“特別好的理財項目”,幾乎血本無歸。最終,她只拿到了2190元的執行款。
近日,這起“飛單”案有了實質性進展。
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,該案二審判決告一段落。廣發銀行原理財經理郭違規向焦女士等客戶銷售理財產品,構成職務行為。相應的法律后果由廣發銀行承擔,故判決該行承擔焦某投資損失的50%。
01
30萬“理財”白白浪費
焦女士是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的老客戶。2012年10月,因其存款到期,理財經理郭稱“銀行現在有一個非常好的理財項目,安全放心”,推薦她購買。第二天,在貴賓室,郭推薦她和另一位儲戶何女士“單筆購買”購買該理財,焦女士出資200萬元,并在合同的“特別約定”部分寫明共同出資。收益方面,300萬-800萬元購買產品,第一年12%,第二年13%。
2013年1月,焦女士再次通過郭的介紹單獨購買了另一款產品。焦女士投入120萬,約定收益第一年11%,第二年12%。
根據合同約定,投資人的匯款通過廣發銀行的賬戶支付,約定的收益款項也返還到廣發銀行的賬戶。
焦女士購買的這兩只產品都是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大觀言基金”)發行的私募產品。2012年至2013年,公司實際控制人鐘某仁以大觀言基金等公司為普通合伙人,與多名投資人簽訂合伙協議,設立十余家有限合伙企業,后以有限合伙方式投資山西新天能源有限公司、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。
焦女士的投資頗像當時流行的“類信托”產品。劣后級資金由項目方和管理方提供,優先級資金可以獲得相對一定的收益。
當時郭說,“以后我負責資金收付的催款?!?/p>
2013年11月,焦女士投資的項目到期,理財經理郭稱款項有問題。本來預計三個月還本付息,但最后還是傳來了大觀言基金出事的消息。
由于大觀言基金不具備募集資金、發放貸款、發行證券投資產品的資格,公司實際控制人鐘某仁于2016年7月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。公司資金支付陷入困境,焦女士投資該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無法支付,造成實際損失。
02
很多銀行都參與其中。
值得注意的是,焦女士并不是上述銀行理財“飛單”案的唯一受害者。
大觀言基金的私募產品主要通過平安銀行、民生銀行、華夏銀行、廣發銀行、北京銀行等銀行的理財經理私下向客戶介紹,承諾到期還本付息(根據認購金額不同,承諾年收益11%~15%),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資者資金共計5億余元。
鐘某仁說,募集資金一部分投入這兩個項目,一部分返還給客戶本息。目前公司已歸還本息約4億元,還有1.5億元未歸還,180多個投資客戶未能解決。
法院提到,平安銀行、華夏銀行、廣發銀行等支行的部分理財經理作證稱,部分理財經理因銷售大觀言基金公司上述產品的事實,收取大觀言基金公司的傭金。
鐘某仁介紹,該銀行理財經理由公司何私自找到
大觀言基金工作人員王也證實有提成,稱聯系廣發銀行理財經理郭,共賣出約500萬元?!拔医o了郭投資額2-3%的提成,共計10萬元”。郭表示,不清楚大觀言基金與廣發銀行是否有過合作,其在銀行不知情的情況下,向銀行的客戶介紹大觀言的理財基金產品,屬于個人行為。
03
廣發銀行被判承擔一半責任。
因焦女士此前投資的320萬元本金無法支付,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賠償本金共計320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。
面對投資者的索賠,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不接受。其認為,銀行未代銷涉案投資產品,與大觀言基金不存在代理關系;郭的私售行為屬于個人行為,并非職務行為,銀行不應承擔責任。
銀行方面表示,在這起案件之前,廣發銀行非常重視防范。
范此類“飛單”事件,在員工從業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嚴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,并將私售行為明確列為違紀行為,多次頒布制度、組織關公學習并進行檢查、巡視和專項監督工作。對于郭某的私售行為,該行稱已經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圍和管理能力,認為已經窮盡了建章立制、強制培訓、監督管理等全部措施?!般y行不可能24小時,時時刻刻監控每個員工的行為,無法做到監視所有員工的每一個動作、監聽每一句講話?!?/p>
針對焦女士的投資行為,廣發銀行認為其具有金融投資經驗,了解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、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內容、預期收益率等,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“飛單”產品并非銀行理財產品,屬于私募投資產品,也應承擔必要的風險注意義務。
一審法院指出,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員工郭某在實施銷售行為時,基于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,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,銷售地點是銀行的經營場所,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。對于不熟悉銀行管理規程的投資者來說,無從判斷郭某并非在履行職務行為,故郭某的違規私售行為構成職務行為,相應的法律后果由銀行承擔。
對于郭某的推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,法院指出,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其推銷的產品并非其代銷的理財產品,且大觀言基金營業范圍亦明確表明該公司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。在此情形下,銀行工作人員仍向客戶推介和銷售,宣傳高額回報,并且取得返點。故其行為存在過錯,推介行為構成侵權。
由于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、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,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,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與此同時,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,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,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。
鑒于雙方分別存在過錯,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,酌情認定焦女士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%的責任,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資損失承擔50%的責任。
在一審勝訴后,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,但其上訴請求均被駁回,維持原判。
最終,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被判決向焦女士賠償159.9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。